(2015)金刑初字第000100号(2)
2、被告人嵇某甲供述证明:陈永民与游戏室老板打起来后,自己一方的其他4个人也和对方几个人打了起来。
3、同案人佴成阳供述证明:证实陈永民要求老板退还玩游戏机输掉的钱未果,遂与老板打起来,其被喷了辣椒水后眼睛睁不开,听到很多人动手打人的声音;从游戏室出来后,其持刀砍伤游戏室老板。
4、同案人陈飞供述证明:自己与陈永民及佴成阳、雷雨等5人到游戏室,陈永民要求老板退钱,并与老板打起来;对方一个人喷了辣椒水,自己眼睛一直睁不开,游戏室比较混乱,听到大概是砸东西的声音。
5、同案人陈永民供述证明:陈飞让自己和佴成阳帮忙找游戏室老板退钱,并且喊来了雷雨和嵇某甲,自己开车来到游戏室;老板不愿退钱与自己吵起来,自己打了老板一个耳光;对方有人喷了辣椒水,双方就打在一起;老板夺自己手上的橡胶棍,佴成阳追过来,对老板胳膊砍了3刀。
6、被害人杜某陈述证明:陈永民打自己一个耳光,对方有两个人拉自己,其他人开始打自己一方的人;在游戏室外面,自己左手被砍伤。
7、证人杨某证言证明:自己在杜某经营的位于平安路上的游戏室做服务员;2014年9月17日下午,从轿车上下来5个人,让自己叫来杜某;轿车司机打了杜某一个耳光,与司机一起的另外4个人就拿凳子砸杜某;后杜某被人砍伤。
8、证人罗某证言证明:陈永民与杜某打起来之后,陈永民旁边的几个人上来打杜某,双方拳打脚踢,拿凳子互相扔;对方一个男的将杜某砍伤。
9、证人孔某证言证明:自己与杜某到游戏室后,对方的一个人打了杜某一个巴掌,其旁边的几个人分别拿板凳和折叠小刀打自己一方的人;到游戏室外面后,对方有人拿刀追砍杜某。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书证明:杜某左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上述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雷雨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殴打杜某一方的人员,并得到被告人嵇某甲供述、被害人杜某陈述、证人杨某、罗某、孔某等人证言印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被告人雷雨的当庭辩解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另查明,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雷雨、殷某甲、嵇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殷某甲、嵇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三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有金湖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予以证实。被告人雷雨、殷某甲、嵇某甲年龄有户籍资料、儿童预防接种登记册、证人嵇某乙、殷某乙、刘某、嵇某丙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雨、殷某甲、嵇某甲结伙或分别与他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嵇某甲实施第2起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对该起犯罪行为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甲、嵇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甲羁押期间表现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雨多次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主观恶性较深,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
二、被告人殷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
三、被告人嵇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志祥
审 判 员 华南征
人民陪审员 熊亚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崔馨月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