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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00102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无业。2005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6月因介绍他人卖淫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行政拘留。2015年3月1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在淮安市清浦区恒大名都二期工地门口无故对张某乙实施殴打。其后又进入到淮安市恒大名都二期工地内,捡起地上砖块砸向张某甲所驾车的前挡风玻璃,并将张某甲拉下车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张某甲身体多处受伤。经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当庭对被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表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在淮安市清浦区恒大名都二期工地门口无故对张某乙实施殴打,其后朱某又进入工地内,捡起地上砖块砸向张某甲所驾车的前挡风玻璃,并将张某甲拉下车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张某甲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甲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淮安市公安局清浦分局城南派出所调解,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朱某已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取得了张某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证人董某、孙某、杨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罪被处罚,现再次故意犯罪,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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