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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环刑初字第00005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渔民。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渔民。2015年3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黄国梁、代理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吴某驾船至高邮湖新滩二道河航道,采用柴油机发电的电鱼方式进行捕鱼,当天下午3时许被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被告人李某、吴某电捕的渔获物共计55公斤。
另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为高宝邵伯湖封湖禁渔期。
为了证实上述的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吴某驾船至高邮湖新滩二道河航道,采用柴油机发电的电鱼方式进行捕鱼,当天下午3时许被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被告人李某、吴某电捕的渔获物共计55公斤。
另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为高宝邵伯湖封湖禁渔期。两被告人自愿向湖区投放鱼苗一万尾,用于修复湖区生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吴某庭审中均不表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江苏省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出具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照片、封湖禁渔通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查处经过及被告人李某、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两名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向湖区投放鱼苗,用于修复湖区生态,视为其认罪、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为保护环境资源,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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