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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退休乡村医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卫青,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区城东乡花庄村三组家中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淮安区卫生局先后于2013年4月1日、8月13日两次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诊疗活动。2014年6月30日,淮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杨某仍在进行非法医疗活动。
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8月20日归案后,其如实向本区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杨某的归案供述,证人曹某、李某的证言,淮安区卫生局制作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门诊记录本、现场照片,本区公安机关出具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杨某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杨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年事已高,身患重疾,没有收入来源,建议对其判处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先后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给予被告人杨某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和后果,认为不宜对被告人杨某单处罚金,但鉴于其当庭能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故对辩护人就量刑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四)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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