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淮法少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沙某甲,2015年2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某甲、李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15年7月15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某甲、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沙某甲编造其父亲在外做工程需要用香烟的谎言,先后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多次从被害人陈某处骗取中华(硬红,软红)、南京(硬金砂)、苏烟(软金砂)、南京(硬九红)等品类香烟。经鉴定,上述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3135元。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得知沙某甲系编造谎言骗取香烟后,为了能够继续从沙某甲处取得香烟,帮助沙某甲编造借口,在电话中冒充沙某甲父亲,继续骗取被害人陈某信任,先后多次从陈某处骗取各品类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40715元。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沙某甲的公公伏某到被害人陈某处变卖被告人沙某甲骗取的3条硬中华香烟时被陈某发现并追回。2015年2月10日、2月16日,被告人沙某甲、李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某甲、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沙某甲、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王某、孙某甲、沈某、孙某乙、沙某乙、伏某、沙某丙证言,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两名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陈某提供的流水账记录及被告人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沙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时还有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4)淮法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还查明:被告人李某已退赔了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5000元,在审理过程中,其又向本院缴纳退赔了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时还有被害人陈某出具的收条、淮安区法院出具的发票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