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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淮安区凯吉毛巾厂(个人独资)投资人。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用程序,遂转按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郑某通过网络交易等方式购买气枪零部件,后在位于本区淮城镇的凯吉毛巾厂的其办公室内自行组装气枪1支。2014年2月以来,被告人郑某又通过网络交易等方式购买模具、铅丝等工具,在凯吉毛巾厂办公室内制造铅弹。经现场清点,共计2008发。经鉴定,上述组装的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能够正常发射5.5㎜铅弹,对人体具有致伤力;上述制造的铅弹性状与5.5㎜气枪铅弹相符。
另查明:1、2014年10月10日,本区公安机关至凯吉毛巾厂向被告人郑某调查涉枪案件线索时,被告人郑某主动交代了其上述作案事实,并交出上述非法组装的气枪1支、全部铅弹和制弹工具数件。2、被告人郑某户籍地社区矫正组织受本院委托,通过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郑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郑某的归案供述,证人朱某证言,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分别作出的枪支鉴定书、子弹种属鉴定书,淮安市凯吉毛巾厂营业执照,本区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和归案情况说明、查无前科记录说明、网上交易记录截图、涉案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户籍信息表,淮安市淮安区司法局出具的审前调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自购材料非法制造气枪铅弹2008颗,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被告人郑某的上述购买材料非法组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作为其非法制造弹药犯罪的酌情从重量刑情节予以考量。被告人郑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调查涉枪案件线索时,主动交代其非法制造弹药等作案事实,并交出涉案枪支、铅弹及其作案工具,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有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和被告人户籍地社区矫正部门提出的审前调查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郑某从宽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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