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淮法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无业。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成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间,被告人陶某在淮安区上河镇老供销社院内经营一无名游戏室,设置“东方明珠弹子机”、苹果机、“海啸来袭捕鱼机”等多台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2015年2月28日,本区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东方明珠弹子机”7台、苹果机8台、“海啸来袭捕鱼机”2台共10个机位,参赌人员1名以及赌资102元。经公安机关检验,上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案发后,本区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游戏机依法收缴并销毁,涉案赌资已被依法扣押。被告人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人王某、张某、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之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淮安市公安分局上河派出所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提供赌博设施及场所引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己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三日起至二○一五年八月二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1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