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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170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月圆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三次在本区淮城镇境内,采取扳窗入室、翻墙入院、剪刀撬锁等手段实施盗窃,窃得现金、烟酒、笔记本电脑等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约588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步行至本区淮城镇人民桥东坡的“顾家饭店”,采用扳窗入室、剪刀撬锁的手段,从该饭店吧台抽屉内窃得“中华”牌香烟(软盒)1包、“一品梅”牌香烟(紫色)香烟2包、“苏牌”香烟2包、“五星红杉树”牌香烟1包、“一品梅”牌香烟(磨砂)2包和人民币80余元;另从该店吧台架子上窃得“海之蓝”牌白酒1瓶。上述钱物全部被被告人王某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烟酒合计价值人民币375元。
2、2015年4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步行至本区淮城镇公园安置小区新安小学河西分校幼儿园,采用翻墙入院、翻窗入室、剪刀撬锁等手段,从该幼儿园办公室内窃得“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型号450R5J-X05)和“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粉色,型号VAIOVPCYB15JC)。经鉴定,上述被盗两台电脑分别价值人民币3999元、624元,合计价值人民币4623元。
次日上午,被告人将窃得的“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以45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
3、2015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步行至本区城西北路城西输变电所,采用翻墙入院、蹬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该单位办公室抽屉内的“中华”牌香烟(硬盒)18包。上述香烟均被被告人王某消费。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10元。
另查明:1、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2、案发后,被盗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已被本区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还查明:被告人王某曾因收赃,于2003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05年7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6年9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盗窃,于2012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盗窃,于2013年7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再因盗窃,于2014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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