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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030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甲,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侯祝山、邵军,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邵军,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牛某乙,无业。2014年9月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李美佳,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4)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4月16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本院恢复审理后,2015年5月19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变诉(2015)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牛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变更起公诉。2015年6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及相关各自辩护人邵军、李美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牛某甲、牛某乙及牛某乙妻子牛某丙、朋友杨某在本区季桥镇新民路王某经营的烧烤店用餐时,牛某甲和前来就餐的颜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牛某乙、杨某见状亦参与打斗,致颜某面部损伤。颜某随即打电话告诉朋友被告人徐某丁,徐某丁到场后,颜某指认其被牛某甲、牛某乙、杨某三人殴打,徐某丁起便从烧烤店桌上拿起啤酒瓶砸打牛某甲,致牛某甲头上流血。被告人牛某乙见状,即从烧烤店里拿了起两把菜刀,自己持一把,递给牛某甲一把,两人持刀追砍徐某丁,徐某丁在逃避过程中摔倒在地,牛某甲、牛某乙上前对徐某丁砍打,并脚踢徐某丁身体。徐某丁的哥哥徐某戊、堂兄堂弟徐某甲(曾用名潘志兵)闻讯后持刀赶到,牛某乙见状逃离现场,徐某戊用地上的瓷砖片砸打牛某甲头部,牛某甲用持菜刀砍徐某戊。徐某甲持刀赶到,牛某甲逃跑,徐某甲等人便离开现场。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公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颜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戊左肘及左前臂软组织裂伤、左尺骨鹰嘴骨折、左尺神经离断伤等,遗留左肘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50%以上,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徐某丁全身多处软组织裂伤、累计创口达45㎝以上,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右手损伤遗留右手功能丧失16%以上(36%以下)构成轻伤一级;左尺骨下段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手第4.5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颜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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