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刑初字第030号(2)
一、被告人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
二、被告人牛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晓梅
代理审判员 朱晴文
人民陪审员 端 巨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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