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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097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于淮安市淮安区,,汉族,高中文化,。2012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清,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字(2015)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加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陈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系江苏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7月,该公司在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开发房地产,后因资金困难,需要向外融资。在借款过程中,由于出借人提出要当地住建局备案见证。被告人朱某为了取得出借人信任,使其公司顺利融得资金,遂拨打路边小广告所载的刻章电话,刻制了“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1枚、“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销售合同备案专用章”印章1枚。2012年1月至11月间,被告人朱某分别向戴某、汪某、薛某夫妇、买某、王某甲、卢某、王某乙、季某、刘某、潘某、张某、王某丙、吴某等人借款签并订借款合同时,在房产抵押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上分别盖上伪造的“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销售合同备案专用章”印章,共借款人民币3000余万元。经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朱某处扣押的“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字样印章与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样本章印文不一致。
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扣押的“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1枚、“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销售合同备案专用章”印章1枚,证人戴某、汪某、薛某、买某、王某甲、卢某、王某乙、季某、刘某、潘某、张某、王某丙、吴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朱某供述,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等书证,江苏共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该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接处警记录、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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