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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被告人刘某曾因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于2015年1月8日被行政罚款400元。2015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成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在自己家中经营一无名游戏室,设置“东方明珠弹子机”、苹果机、捕鱼机等多台电子游戏机供人赌博。2015年2月28日,本区公安机关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东方明珠弹子机”2台、苹果机6台、“全球通连线机”6台、捕鱼机1台共5个机位,参赌人员4名以及赌资合计462元,被告人刘某从中非法获利300元。经公安机关检验,上述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案发后,本区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游戏机依法收缴并销毁,涉案赌资及非法所得已被依法扣押。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制作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证人陈某、呼某、姜某、侯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淮安市公安局治安警察之队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淮安市公安分局上河派出所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因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被公安机关罚款人民币400元,上述事实由被告人当庭供述和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淮安公(上)行罚决字(20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提供赌博设施及场所引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己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有受过行政处罚的违法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二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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