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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少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未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潘某在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本区淮城镇公园村、华亭村、穿运村、马福街、堂子巷、文通巷等地,实施盗窃作案10次,窃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77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暂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新村1区5排5号胡某家,窃得废旧铜管头子10余斤,准备离开时被胡某发现而盗窃未遂。
2、2014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潘某暂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新村1区5排5号胡某家,窃得直径为2.2cm、3.3cm的空调紫铜管10.88斤,合计价值人民币299元。
3、2014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潘某暂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新村1区5排5号胡某家,窃得直径为2.2cm、3.3cm的空调紫铜管13.04斤,合计价值人民币358元。
4、2014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暂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新村1区5排5号胡某家,窃得直径为2.2cm、3.3cm的空调紫铜管14.09斤,合计价值人民币387元。
5、2014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潘某到本区淮城镇公园村桥东组滕某家,翻墙入院、钻窗入室,窃得人民币780元。
6、2014年1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潘某到本区淮城镇华亭村桥北组陈某家,窃得人民币200元。
7、2014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到本区淮城镇穿运村三组韩某家经营的小店,窃得小苏烟6包、人民币95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070元。
8、2014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潘某到本区淮城镇马福街68号刘某租住屋,翻墙入院、撬门板入室,窃得人民币1470元。
9、2015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潘某到本区淮城镇堂子巷223号郑某家,翻墙入院,窃得硬中华香烟3包、人民币12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335元。
10、2015年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到本区淮城镇文通巷38号煤球厂宿舍李某家,翻墙入院,窃得人民币880元。
被告人潘某归案后检举他人盗窃犯罪,经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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