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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少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务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本区翔宇小区西门被害人顾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店,未付款并谎称其联系朋友送钱过来,让顾某打了价值人民币41900元的彩票。后李某让顾某一起去拿钱,并联系倪某驾驶轿车到本区经八路与关天培路口,李某乘该车逃跑。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本区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顾某的损失,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李某的投案供述,被害人顾某的陈述,证人曾某、倪某的证言,物证彩票,被害人顾某出具的谅解书,本区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具有上述法定、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朝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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