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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少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
被告人杨某。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唐某。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王某、张某、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王某、张某、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王某、张某、唐某先后在本区楚州大道“二华摩配”店路边、御庭园小区南大门附近路边、妇幼保健院北侧路边,盗割未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其中,徐某甲、杨某参与盗窃3起,涉案价值人民币6596元;张某、王某参与盗窃2起,涉案价值人民币5796元;唐某参与盗窃2起,涉案价值人民币390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7、8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杨某、张某、王某在本区楚州大道“二华摩配”店门前的路边,盗割型号为HYA100×2×0.5的100对的电缆线300米,价值人民币2688元。
2、2014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甲、杨某、王某、张某、唐某从本区御庭园小区南大门附近路边的电线杆上盗割型号为HYA50×2×0.5的50对的电缆线300米,价值人民币3108元。
3、2014年10月12日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甲、杨某、唐某从本区妇幼保健院北侧路边的电线杆上盗割型号为HYA50×2×0.5的50对的电缆线100米、型号为HYA20×2×0.5的20对的电缆线50米、型号为HYA10×2×0.5的10对的电缆线100米,共价值人民币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王某、张某先后到本区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徐某甲、唐某被本区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五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已向本区公安机关退出涉案赃款。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五名被告人的归案供述,证人陆某甲、陆某乙、徐某乙、吴某、姚某、秦某的证言,淮安市迅捷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维护人员分工明细表,被害单位淮安区联通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本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本区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五名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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