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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刑初字第00146号
公诉机关洪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亚,江苏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士友,江苏泗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洪泽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黎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亚、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徐士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4月份,被告人倪某因患乳腺癌需要住院治疗,但其没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而其姐姐被告人黎某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了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被告人倪某、黎某共同商议由被告人倪某冒用黎某的身份去登记住院治疗。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倪某冒用黎某身份先后在洪泽县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登记住院治疗七次,共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人民币20318.68元。2015年3月份,被告人黎某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大病保险补偿费用人民币7914元。
被告人倪某、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倪某、黎某已退清全部报销的医疗费及大病保险补偿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某、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某、张某、褚某、任某、严某、王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住院明细、大病理赔单、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洪泽县人民医院入院、出院记录,高良涧镇清涧村合作医疗筹资名册,洪泽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洪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洪泽县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倪某、黎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某、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疗保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倪某、黎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黎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因治病急需而诈骗,且两名被告人已退清全部报销的医疗费及大病保险补偿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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