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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洪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曾因流氓、诈骗于1994年被淮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流氓于1997年被淮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7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10年1月4日被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10月12日被洪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
洪泽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3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洪泽县城北京路、人民路、大庆路等地,先后7次持黑色金属仿真手枪、砍刀无故拦截他人驾驶的车辆,并恐吓车内驾驶人员。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至2015年1月12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洪泽县城北京路、人民路、大庆路等地,先后7次持黑色金属仿真手枪、砍刀无故拦截他人驾驶的车辆,并恐吓车内驾驶人员。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1月12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洪泽县城北京路洪泽湖大桥东侧马路上,持仿真手枪无故拦截、恐吓驾驶苏H×××××轿车经过的赵某乙等人。
2.2015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洪泽县城北京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持仿真手枪无故拦截、恐吓驾驶苏A×××××轿车经过的韩某、雷某等人。
3.2015年1月7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洪泽县城大庆北路造纸厂宿舍附近,持仿真手枪、砍刀无故追逐、恐吓驾驶苏H×××××轿车经过的赵某丙等人。
4.2015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洪泽县城人民路新华书店附近,持仿真手枪无故恐吓驾驶苏A×××××轿车经过的曹某。
5.2015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洪泽县城大庆北路造纸厂宿舍门前,持仿真手枪无故拦截、恐吓驾驶苏A×××××轿车经过的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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