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288号(2)
三、被告人马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六、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上列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谢 静
人民陪审员 卢素芹
人民陪审员 吴家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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