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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0301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甲,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5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乙,培训师。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5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工人。因涉嫌犯诈骗罪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5月5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在易贷网上注册成立了"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虚假网络店铺,以帮助向银行贷款为诱饵,诈骗被害人钱财合计人民币59110元。被告人陈某明知彭某甲让其取的款项为诈骗犯罪所得,仍多次持卡协助其取款合计人民币5511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彭某乙以帮助被害人苗某向邮政储蓄银行贷款为诱饵,骗取被害人苗某在淮安市淮阴区邮政储蓄银行开设账户,同时在账户中预存人民币20000元,并开通网络银行、手机银行业务。11月27日,被告人彭某甲冒充银行经理,以核实客户信息、激活银行批款系统为借口,在套取了被害人苗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密码、手机银行激活码后登录被害人苗某的手机银行,将被害人苗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人民币19970元转账至其掌控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并由被告人陈某持该卡至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大学北院中国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将钱取走。
2、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以同样的方法和手段骗取连云港市赣榆县沙河镇被害人王某邮政储蓄卡中人民币4000元,后将钱转至其掌控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并由彭某乙持该卡至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自动取款机上将钱取走。
3、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以同样的方法和手段骗取常州市钟楼区被害人傅某邮政储蓄卡中人民币210元,后将钱转至其掌握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并由被告人陈某持该卡至湘潭市湖南科技大学北校区建行自动取款机上将钱取走。
4、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以同样的方法和手段骗取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金马居委会被害人李某邮政储蓄卡中人民币9930元,后将钱转至其掌握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并由被告人陈某持该卡至湘潭市湖南科技大学北校区建行自动取款机上将钱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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