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301号(2)
二、被告人彭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上列被告人缓刑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暂扣于本院涉案违法所得24800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绍萍
代理审判员 谢 静
人民陪审员 王永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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