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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0316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5月22日、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至淮阴师范学院王营校区,盗窃他人电动车、自行车12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00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至淮阴师范学院12号宿舍楼楼道口,盗窃董某爱玛牌电动车1辆,后将该电动车出售给薛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60元。
2、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至淮阴师范学院理工楼前,盗窃谢某绿源牌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
3、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至淮阴师范学院体院停车场,盗窃石某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后将该自行车出售给张某,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23元。
4、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至淮阴师范学院教B楼附近,盗窃王某甲红色金狮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5、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至淮阴师范学院内,盗窃蓝色宝马牌自行车1辆,后将该自行车存放在15号楼下车棚内,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0元。
6、2015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至淮阴师范学院内,盗窃黑白相间爱玛牌电动车1辆,后将该电动车出售给雷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0元。
7、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至淮阴师范学院理工楼地下车库,盗窃于某柯迪牌电动车1辆,后将该电动车出售给陈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75元。
8、2015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至淮阴师范学院南苑和北苑食堂附近,盗窃蓝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后将该电动车出售给朱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12元。
9、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至淮阴师范学院5号楼停车棚,盗窃姬某永久牌自行车1辆,后将该自行车出售给张闪闪,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70元。
10、2015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至淮阴师范学院4号楼和5号楼之间地下车库,盗窃冯某高仕牌电动车1辆,后将该电动车出售给吴某,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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