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248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陈玉江,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人朱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4年11月27日、2015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农民。因赌博分别于2011年3月4日、2014年3月19日被罚款二百元、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4年11月27日、2015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叶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诉讼代理人陈玉江及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至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杨场村陈某甲家,因陈某甲强奸其亲属潘某某,二名被告人分别用事先准备好的棍和菜刀对被害人陈某甲的头部、腿部、手部、胸部等部位实施殴打。经鉴定,陈某甲右手第二掌骨骨折、左手2-4指节指骨骨折、左侧第7、8肋骨腋段骨折,上述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于2014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陈某甲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的故意伤害行为致陈某甲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赔偿医疗费7949.97元,护理费9630元,营养费3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0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上述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209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住院医药费发票、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表异议。被告人朱某甲对于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提出如下意见:陈某甲过错在先,自己愿意赔偿医疗费;朱某乙提出如下意见:护理期限不应当包括医嘱休息的三个月,且对方过错在先,应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请求法院核算。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1、本案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不全面,淮阴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陈某甲诊断伤包括L1椎体压缩性骨折,鉴定意见未对此处伤作出鉴定;2、两名被告人系事先预谋且持凶器报复性伤害他人,造成两处以上轻伤,且损伤包括眼睛、头部等要害部位,未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且庭审中认罪态度差,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之间量刑。
经审理查明:
刑事部分
2014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至淮安市淮阴区赵集镇杨场村陈某甲(男,1945年11月25日出生,本案被害人)家,因陈某甲强奸其亲属潘某某,二名被告人分别用事先准备好的棍和菜刀对被害人陈某甲的头部、腿部、手部、胸部等部位实施殴打。经鉴定,陈某甲右手第二掌骨骨折、左手2-4指节指骨骨折、左侧第7、8肋骨腋段骨折,上述损伤均属轻伤二级;陈某甲两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并眶内积气,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于2014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于本院审理阶段向本院预缴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未到庭证人朱某丙、唐某、张某、陈某乙、杨某、朱某丁等人证言笔录,伤情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附带民事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受伤后入住淮安市淮阴医院、淮阴区赵集卫生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合计人民币7949.97元,陈某甲经淮阴医院诊断为“左侧6、7、12肋骨骨折,右下肺肺挫伤;右手第2掌掌骨骨折;左手第2-4指近节指骨骨折;L1椎体压缩性骨折;两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并眶内积气;左侧额部及右顶部头皮血肿;颜面部、双手、双胫前皮肤撕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治疗好转已出院。淮阴医院医嘱“建议休息3月,继续卧床休息,消肿、止痛、化痰、预防感染等对症治疗;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2日后拆除面部缝线,7日后拆除双手、下肢缝线”。淮阴区赵集卫生院出院医嘱“绝对卧床休息;出院后继续治疗;不适随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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