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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0315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赌博于2011年4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罚款人民币贰佰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5年5月21日、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苏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安市淮阴区203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8km+450m处,撞上同方向在道路右侧步行的仲某,造成仲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处警后对被告人李某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被告人李某已经与仲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仲某陈述,未到庭证人罗某、王某等人证言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血醇检验鉴定报告,协议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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