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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0139号(2)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8日,有个青年人到自己门市谎称要订购烟酒,并让其将烟酒送至国缘饭店,后来自己按照他的要求准备了12条软中华、3条硬中华、2条金华西香烟,4箱洋河天之蓝白酒和1箱红酒,并让汤某将这些烟酒和这名男子一起送至国缘饭店。后来汤某对自己说,烟被这名男子提跑了。经过赵某当庭辨认,被告人李某即为盗窃其香烟的男子。
(2)被害人杜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7日中午,一个男的到自己家经营的“一含香烟酒店”,要购买20条软中华香烟和6箱洋河海之蓝白酒,并让我们将这些烟酒送至淮安市淮阴区国信大酒店三楼,到货后付款。后来在国信大酒店,那个人趁我们搬酒过程中,将香烟偷走了。被害人杜某还陈述到自己经营的香烟有一部分是朋友和同事放在自己门市上代卖的。经过被害人杜某当庭辨认,被告人李某即为盗窃其香烟的男子。
(3)被害人周某乙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7日,一个男的到自己家门市要购买烟和酒,自己和丈夫杜某准备了20条软中华香烟和6箱海之蓝白酒。自己和丈夫杜某开车与这个男的一起将烟酒送至国信大酒店。在搬酒的时候,这个人就将烟偷走了。经辨认,该男子就是被告人李某。
(4)未到庭证人汤某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1月18日下午,一个年轻男的到赵某店里购买烟酒,并让把这些烟酒送至国缘饭店。接着自己和那个男的将烟酒送至国缘饭店,到饭店正门口时,这个男的就提着烟直接上楼跑掉了。经辨认,该名男子就是被告人李某。
(5)未到庭证人周某甲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7日中午,自己在周某乙家开的门市看到一个男的买烟酒,并且用了自己家2个土特产包装袋装了20条软中华香烟,每袋10条,后来杜某和周某乙开车把这些烟酒送去国信大酒店,过会周某乙回来对自己说,那个男的在国信大酒店将20条香烟偷走了。经辨认,该男子就是被告人李某。
(6)未到庭证人王某甲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7日中午,一个男的拎两个红色袋子乘坐其驾驶的苏H×××××出租车到盐城市中心一家烟酒店,这个人从所带的红色袋子里面掏了一条中华烟给烟酒店女老板,卖多少钱不知道。后来这个男的付了500元钱给自己。经辨认,该男子就是被告人李某。
(7)未到庭证人姚某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7日下午,有一个小青年到自己门市上拿出一条软中华烟,问自己要不要香烟,自己给了他550元钱,让他在烟上做了个标记,接着这个男的就坐车走了。证人姚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那条烟的外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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