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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0249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月19日、3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伟、书记员康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7月至2006年9月,被告人高某甲与孙某、杨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江苏省涟水县、淮安市淮阴区(以下简称本区)、清河区等地盗窃作案7起,所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99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05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高某甲和杨某甲到淮阴师范学院王营校区南大门东侧“爱上酒吧”门前,盗窃高某乙的上海飞翔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1.50元。
2、2005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高某甲和杨某甲、孙某到江苏省涟水县西门综合市场门前,盗窃吉某的星芒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5元。
3、2005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高某甲和杨某甲、孙某到淮安市清河区北京新村4区3幢1单元楼道口,盗窃周某的邦德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0元。
4、2005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高某甲和孙某到江苏省涟水县南门菜市场东侧大门前,盗窃邦德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5、2005年9月11日晚上,被告人高某甲和孙某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北门闸北侧恒心池浴室门前,盗窃杨某的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0元。
6、2006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高某甲和杨某甲到本区王营镇西马路口东侧商联超市门前,盗窃苗某的立联达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10元。
7、2006年9月3日中午,被告人高某甲和杨某甲到本区王营镇黄河花园小区17地块20号楼门前,盗窃杜某的邦德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67.50元。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孙某、杨某甲先后被抓获归案并被判刑,2013年5月9日,被告人高某甲被上网追逃,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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