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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初字第0280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22日、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春天,被告人郑某在淮安市淮阴区吴城镇淮泗村6组自家门前地头种植罂粟。2015年5月19日下午,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民警接群众报警,至被告人郑某家门前查获并铲除郑某种植的罂粟共计758株。
案发当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邵某等人证词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物证鉴定意见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非法种植罂粟758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谢静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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