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初字第0226号(2)
被告人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长江
代理审判员 谢 静
人民陪审员 侍善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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