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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刑初字第00132号(2)
被告人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桂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建
代理审判员  杨文娣
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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