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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刑初字第00183号
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农民。被告人薛某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薛某在其住宅前后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280株。2015年5月18日上午,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被告人薛某种植的罂粟正在生长,遂组织人员进行了铲除。
另查明,铲除的罂粟已扣押于涟水县公安局小李集派出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铲除笔录、扣押清单、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扣押于涟水县小李集派出所的罂粟,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建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胡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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