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崇刑二初字第00125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被告人章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依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章某至被害人杨某经营的南通市恒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牌号为苏F×××××黑色丰田锐志汽车,并口头约定租金为人民币300元/天,并辅以一块西铁城手表作抵押。后被告人章某利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主身份证复印件将该车质押给陈某,向陈某借款7万元,注明在8月11日之前还款,逾期未还该车由陈某全权处理。被告人章某在实得人民币6万元后,将所得款项用于还债及挥霍,既未向陈某还钱赎车,也未按约定向被害人杨某续租金。后公安机关在陈某处将苏F×××××黑色丰田锐志汽车扣押。经鉴定,该丰田牌锐志汽车价值人民币89000元。
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章某至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任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章某归案后主动归还了借款,涉案丰田锐志汽车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章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印章印文检验鉴定意见书,机动车登记信息,借条复印件以及被害人出具的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损失已挽回,对被告人章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