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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刑二初字第00087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1992年10月12日因犯拐卖儿童罪、敲诈勒索罪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死缓,2010年1月1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4月20日止。2011年8月因赌博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告人俞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莲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4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俞某来到本市崇川区观音山街道太平路351号洋河蓝色经典店内,谎称其亲戚的儿子结婚办喜宴,从该店店主季某处预支8箱洋河天之蓝白酒、2条软中华香烟、8条硬中华香烟、4箱千娇牌椰子汁,双方约定2014年12月9日之前付清货款,俞某于当日即将从被害人季某处骗得的烟酒抵给许某用于折抵其欠许某的债务2万元。经鉴定,被诈骗的8箱洋河天之蓝白酒、2条软中华香烟、4箱千娇牌椰子汁价值共计人民币14956元。
被告人俞某已于2014年12月17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俞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赃物中7箱洋河天之蓝白酒、1箱千娇牌椰子汁以及部分软中华香烟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俞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俞某的供述,证人许某、丁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季某的陈述,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涉案赃物的照片及进货票据,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刑事裁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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