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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刑二初字第0013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无业。曾因赌博于2013年8月3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华、康传娟,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4)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徐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庭审理中,因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的部分事实不予认可,本院于同年12月9日决定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3月9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后又于2015年4月9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分别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恢复法庭审理,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仕、代理检察员夏进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华、康传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符某伙同被告人徐某甲以及倪某、孙某、金某(均另处)在南通市港闸区、如皋市等地多次利用租赁汽车质押借款的方式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符某实施诈骗三起,骗得人民币167200元,被告人徐某甲实施诈骗一起,骗得人民币8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徐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符某、徐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符某、徐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只是帮忙隐瞒了被告人符某的真实身份,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被告人徐某甲的辩护人李华认为:1、被告人徐某甲事先没有与被告人符某商量租车诈骗,被告人符某有租车诈骗他人的经验,签订租车合同、联系做假证、冒名李某向程某借钱的行为均由被告人符某实施,被告人徐某甲没有诈骗程某的故意,其不构成诈骗罪。2、如果法院凭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构成诈骗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且其是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甲的辩护人康传娟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没有诈骗程某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符某、徐某甲事先商量采取租车质押借款的方式骗取借款,由被告人符某出面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被害人洪某苏F×××××丰田凯美瑞轿车,后被告人符某联系做假证的人,制作了姓名为“李某”的假身份证,由被告人徐某甲联系被害人程某借款,被告人符某出面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程某得款人民币80000元;后该车被车主洪某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1000元。
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符某伙同孙某、倪某、金某事先商量采用租车质押借款的方式诈骗,由被告人符某出面在南通绿源汽车租赁部与被害人房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苏F×××××黑色雅阁轿车,后由孙某联系将该车质押给被害人彭某得款人民币57200元;后该车被车主吴某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000元。
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符某、倪某经商量,将倪某事先从黄某处租来的苏F×××××别克凯越轿车质押给被害人周某得款人民币30000元。案发后,苏F×××××别克凯越轿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黄某。
综上,被告人符某作案三起,涉案金额为236000元,被告人徐某甲作案一起,涉案金额为131000元。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符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间,其先后在如皋、港闸两地多次伙同他人利用租来的汽车进行质押借款诈骗的事实。其中,在2014年5月21日其和被告人徐某甲一起租赁了一辆丰田凯美瑞驾车并将车质押给程某得款人民币80000元。
2、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符某提议租车质押借款,后二人一起到洪某处租了一辆凯美瑞轿车,通过制造假证,被告人符某将汽车质押给程某得款8万元的事实。
3、被害人洪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月21日晚上,被告人符某和徐某甲二人来到其经营的佳惠中介,以被告人符某的名义签订租车协议租了一辆黑色凯美瑞汽车。之后被告人符某手机关机失去联系,其根据GPS导航在南通百安宜家停车场找到了该车并将其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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