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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二初字第0006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个体从业者。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6月13日被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7日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管辖,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袁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申领了VISA个人金卡一张(卡号40×××30)。截至2012年4月,被告人袁某共恶意透支该卡本金人民币10044.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袁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港闸支行申领信用卡,后该行向其核发了一张卡号为40×××30的信用卡。2008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袁某透支该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10044.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
另查,2015年6月,被告人向其所透支信用卡还款人民币1544.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袁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2月其向中国银行港闸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08年间,其先后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人民币10000余元,2008年8月至2011年间,银行多次打电话向其催缴欠款,至案发时其一直未偿还欠款的事实。
2.未到庭证人贾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08年5月16日至2012年4月8日,被告人袁某使用卡号为40×××30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人民币25962.26元(其中本金10044.8元、利息12893.53元、应收费用3023.93元)。2008年至2011年间,银行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缴,截至案发被告人袁某仍未偿还欠款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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