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港刑二初字第00065号(2)
一、被告人袁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8日,即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袁某继续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8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佳馨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