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港刑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4)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9日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并于同年5月8日恢复审理。2015年7月20日,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有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8月28日23时40分左右醉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其妻子死亡。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23时4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载有其妻子及子女的苏F×××××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江苏省南通市江海大道长平路路口时,与蔡某驾驶的苏F×××××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的妻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刘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4mg/100ml。
另查,被告人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决定对其逮捕,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于同日采取网上追逃措施。2015年7月9日,被告人刘某在安徽省宿州火车站被安徽省蚌埠铁路公安处宿州派出所民警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同年7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民警押解至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2.未到庭证人蔡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告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
3.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刘某的准驾车型及涉案车辆车型。
4.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通公交物鉴(化)字(2014)2221号理化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
5.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通公交认字(2014)第S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刘某驾驶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
6.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安徽省蚌埠铁路公安处宿州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盘问笔录,宿州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的归案经过。
7.户籍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人刘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彼此之间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与检测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4天,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两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勇强
代理审判员  黄 玲
人民陪审员  季绍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舒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