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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刑二初字第0008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通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月至4月间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崇川区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0171元的财物。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在南通市港闸区、崇川区、张家港市等地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171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至南通市崇川区皇家水会浴室,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的办公室内,窃得软中华牌香烟四条,销赃得款1200元。(已退赃)
2.2015年1月24日早晨,被告人吴某在南通市港闸区大龙门浴室男更衣室内,窃得被害人徐某乙价值人民币500元的iphone4手机一部。(已退赃)
3.2015年2月26日早晨,被告人吴某在南通市崇川区开心假日网吧内,窃得被害人沈某价值人民币521元的天语牌手机一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处扣押该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4.2015年3月7日早晨,被告人吴某在南通市港闸区钻石会洗浴中心内,使用浴室管理卡窃得被害人黄某更衣柜内现金人民币400元(已退赃)、手表一块(无实物和购置发票,无法确定价值);窃得被害人王某更衣柜内现金人民币4000元(已退赃);窃得被害人詹某更衣柜内现金人民币2600元(已退赃人民币2000)元、戒指两枚(无实物和购置发票,无法确定价值)、红南京牌香烟一条(无实物和购置发票,无法确定价值)、手表一块(无实物和购置发票,无法确定价值);窃得被害人李某更衣柜内现金150元(已退赃)。
5.2015年4月21日早晨,被告人吴某在被害人杨某经营的张家港市乐余镇现代网吧内,窃得柜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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