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港刑初字第0007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退休干部。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酒后驾驶苏F×××××(已过强制报废期)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南通市滨海园区海晏镇东晋村十四组和合桥东侧时,与陆某驾驶的苏F×××××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王某受伤,苏F×××××轿车受损。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8mg/100ml。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酒后驾驶苏F×××××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过强制报废期)至南通市滨海园区海晏镇东晋村十四组和合桥东侧时,与陆某驾驶的苏F×××××轿车发生碰撞,被告人王某受伤,苏F×××××轿车受损。陆某下车后发现被告人王某被撞晕在地且身上有酒味,遂报警。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赶赴现场,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后又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8mg/100ml。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的事实。
2.未到庭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事发当天其驾驶的轿车与被告人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被告人摔倒在地,其发现被告人喝了酒,遂报警的经过。
3.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录像截图及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8mg/100ml。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