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刑初字第00136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朱玉华。
被告人刘某,农民。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5日经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26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6月18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刑事部分)和5月20日(附带民事部分)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山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玉华,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9月20日15时许,在其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某用木棍击打被害人朱某身体,致被害人朱某左侧8、9、11肋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左尺骨骨折。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至本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诉称,因被告人刘某的行为造成损失,现要求被告人刘某赔偿损失60万元,包括医疗费8万元,护理费10万元,伤残金20万元,工具费5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交通费、住院费及后续治疗费。
被告人刘某辩称,我没有故意伤害朱某,是他先动手打我,我拿棍子舞的,不知道有没有舞到朱某,朱某的伤与我没有关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合法的我同意赔偿,但没有能力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9月20日15时许,在其家中因琐事与被害人朱某(男,76岁)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刘某用木棍击打被害人朱某身体,致被害人朱某左侧8、9、11肋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左尺骨骨折。
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左侧8、9、11肋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左尺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58年3月14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2)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案发及被告人刘某的归案情况。
(3)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害人朱某的病历资料证明:被害人朱某受伤后当晚去如皋市胜利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778.04元(其中个人负担795.47元),2014年9月22日后转至如皋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11月5日治愈出院,用去医疗费人民币14595.68元的有关事实。
(4)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结婚申请书证明: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朱某于2001年2月6日结婚,二人为夫妻关系的事实。
(5)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殴打被害人朱某的棍子未找到的原因及被害人朱某于案发当日19时许称全身疼痛,民警联系医院救护车将朱某接至医院治疗的事实。
(6)证人沈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0日下午3点多钟,我在田里收花生,我嫂子丁某甲也在田里打药水,当时我听见刘某家里在喊,我和丁某甲到现场后看见刘某和朱某在家里互相拉扯,当时朱某手里还拿着一根木棍,木棍有没有打到刘某,我不清楚,之后我上去将他们分开,刘某从朱某手里把木棍抢过来用木棍打朱某的右手和脚,打了好几下子,具体有多少下我没有注意,之后我和丁某甲又上去拉架的,当时朱某不知道从哪里捡起一根木棍要打刘某,刘某也来火了又用手里的木棍打朱某的手臂、身上的,具体打在哪里我不清楚了,之后又被我拉下来了,拉开之后,朱某就躺在房子外面,后来朱某就报警的。
(7)证人丁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20日下午3、4点钟的时候,我当时在田里打药水,我弟妹沈某也在田里弄花生,我们一起到了刘某家门口的时候,我看见朱某面朝西在向下拉刘某家西边的卷帘门,刘某站在房子里面手里拿着一根木棍,之后刘某就用手里的棍子打朱某的右手、右胳膊啊,不让朱某拉卷帘门,后来朱某不知道从哪里捡起一根木棍要打刘某,我就向前去拉架的,在拉架的时候,朱某用手里的棍子向刘某打的,有没有打到我没有注意,之后刘某就来火了,就用手里的木棍向朱某的手臂、腿、身上打的,具体打在什么方位我忘记了,打了多少下我也记不清了,后来我就上去将刘某手里的棍子抢过来扔掉了,具体扔在哪里,我不知道了,现在也找不到了,之后朱某往地上一躺,嘴里喊“打人啊,打人啊”等之类的话。
(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我是江安镇中心居的党总支副书记,是中心居九组的干部。朱某今年78岁,是退休教师,这个人结婚、离婚次数比较多,2001年和刘某认识之后两个人就结婚的,到了前年两个人因为感情问题分居的,刘某还住在原来的房子里面,朱某基本上在外面租房子住。朱某这个人平时比较变态,跟人说话的时候比较霸道,且去年的时候,在村里超市和刘某家门口都写了些侮辱刘某的话,骂刘某有××之类的。刘某是个老实人,农村妇女,平时在家里也就种种田,没有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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