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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刑初字第00203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无业。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8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因盗窃,于2014年9月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1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勇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晓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姚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2月21日,持C1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303县道由东向西行至如皋市白蒲镇新蒲北桥处,夜间行车速度快,观察疏忽,发现情况迟,未确保安全,碰撞同向由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为逃避酒精检测而弃车逃逸,后于次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诉至本院。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2月21日,持C1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303县道由东向西行至如皋市白蒲镇新蒲北桥处,夜间行车速度快,观察疏忽,发现情况迟,未确保安全,碰撞同向由周某(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为逃避酒精检测而弃车逃逸,后于2015年2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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