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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刑初字第00203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无业。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8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因盗窃,于2014年9月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3月12日被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勇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晓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姚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2月21日,持C1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303县道由东向西行至如皋市白蒲镇新蒲北桥处,夜间行车速度快,观察疏忽,发现情况迟,未确保安全,碰撞同向由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为逃避酒精检测而弃车逃逸,后于次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诉至本院。
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已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2月21日,持C1类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303县道由东向西行至如皋市白蒲镇新蒲北桥处,夜间行车速度快,观察疏忽,发现情况迟,未确保安全,碰撞同向由周某(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为逃避酒精检测而弃车逃逸,后于2015年2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未到庭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晚,其在新蒲大桥上散步时,看见一辆电瓶三路车从东向西行驶,有一辆汽车从三轮车后面上来,开得很快,其走了几步之后就听见响声,其看见汽车撞到大桥的护栏,之后上去看情况的,小汽车坏了很严重,车头全部变形,右后轮撞掉了,有一个男的躺在汽车右后方下面,其晓得是汽车撞了前面的三轮车,三轮车已经看不见了,汽车上也没有人。之后其用手机报警的事实。
2、未到庭证人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晚,有客人在其家里吃饭,有人喝酒的,黄某不知道有没有喝,晚饭结束后,黄某一个人驾驶苏F×××××号汽车出去的,过了十多分钟,黄某打电话叫其到新浦大桥那儿,之后遇到黄某,黄某说他开车子在大桥上出了事,其让他叫交警,黄某不同意,说他2008年出过事,现在又出事,怕被抓,当天其和黄某就在黄某朋友家,第二天上午十一点多钟,其将黄某出事故的事告诉了黄某的朋友,二人一起劝黄某去投案,之后黄某到白蒲交警中队投案的。
3、未到庭证人黄某乙(被告人黄某的儿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晚,有客人在其家里吃饭,黄某喝了点白酒,晚饭结束之后,黄某一个人驾驶汽车出去的,过了十多分钟,其妈妈黄某甲接了个电话,黄某甲说赶紧到职中那儿去,之后其走到大桥那儿,看见自家的汽车横在桥上,整个车头都坏了,现场有交警在处理的事实。
4、未到庭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下午周某向其借电瓶三轮车,第二天听说周某驾驶电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5、未到庭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21日晚,黄某夫妻俩到其家中,两人在吵架,两人也没有说为什么。当天晚上,两人就住在其家里,第二天上午黄某才告诉其昨天夜里开车子在大桥上撞了人,其劝黄某去投案,黄某不去,说家里没有钱赔,其反复劝说,黄某才同意的,后来其用电瓶车送黄某去白蒲交警中队投案的事实。
6、未到庭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21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曾向其借电话,后来其丈夫将手机借给黄某拨打的事实。
7、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本案案发现场情况。
8、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黄某的驾驶证查询记录、肇事车辆信息,证明被告人黄某持有C1类驾驶证,肇事车辆所有人系黄某甲。
9、被告人黄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证明2015年2月21日晚,有客人在其家里吃饭,其喝了酒的,晚饭结束之后,因为其妻子黄某甲的手机及儿子的手机充电器在人家车上,其驾驶苏F×××××号汽车去追的,其开到新浦北桥那儿,车速较快,下桥时看见前方有个黑影子,其向北打方向撞到桥上之后反弹过来。其因为喝了酒,保险公司不赔,家里经济条件不好,撞了人更赔不起。其就离开现场,找到一个小超市向人家借了手机打电话回家,其老婆黄某甲接了电话后赶了过来,她让其投案,其没有同意,两人吵了起来,之后两人到其朋友徐某家,晚上一直住在那儿,第二天中午要吃饭的时候,其告诉徐某昨晚出了交通事故。徐某让其投案,还开的电瓶车将其送到白蒲交警中队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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