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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刑二初字第0015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江苏省电力公司如皋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16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29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宏兵,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海琴、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黄宏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如皋市供电公司生产调度楼筹建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之便,在工程监管、材料认质认价、工程验收、工程审计、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4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2次收受南通华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经理丁某为希望和感谢其在该公司生产调度楼室内装饰等工程的工程监管、材料认质认价、工程验收、工程审计、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1.被告人钱某于2009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在江苏省电力公司如皋市供电公司大门西侧附近,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50000元。
2.被告人钱某于2011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钱某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先后2次收受南通神州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为希望和感谢其在该公司生产调度楼通风管道材料、空调及新风系统等的工程监管、材料认质认价、工程验收、工程审计、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所送贿赂,共计人民币30000元。
1.被告人钱某于2008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周某所送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钱某于2009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其家中,收受周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于2015年3月30日主动至中共如皋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且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30000元,暂存于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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