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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刑初字第00274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无业。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06年10月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09年4月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曾因吸毒,于2010年2月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曾因吸毒,于2010年3月被如皋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曾因吸毒,于2012年5月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曾因吸毒,于2012年5月2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曾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3月13被如皋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500元,同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诉刑诉(2015)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建议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月至2月间,在以张某乙、秦某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的如皋文峰城市酒店1812、2312、2412房间内,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高某、王某乙、侯某(17岁)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在以张某乙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的如皋文峰城市酒店1812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王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2月16日下午,在以张某乙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的如皋文峰城市酒店2312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2月25日下午,在以秦某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的如皋文峰城市酒店2412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侯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2月27日凌晨,在以秦某的身份信息登记入住的如皋文峰城市酒店2412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侯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王某乙、侯某、张某甲、张某乙、秦某的证言,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被告人王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如皋文峰城市酒店住宿、换房明细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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