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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刑初字第00223号
公诉机关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个体。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30日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亚泉,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以皋检检调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崇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亚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2月18日10时许,在如皋市丁堰镇红桥村26组2号被害人孙某乙经营的饲料店内,因帮韩某索要债务与被害人孙某乙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某采用拳击的方式,对被害人孙某乙的鼻部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孙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至本院。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是在被害人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了防卫过当而致伤被害人,被害人有过错。2、被告人王某是和韩某去向被害人索要债务而和被害人发生纠纷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3、本案案发后是韩某报警的,故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2月18日10时许,在如皋市丁堰镇红桥村26组2号被害人孙某乙经营的饲料店内,因帮韩某索要债务与被害人孙某乙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王某采用拳击的方式,对被害人孙某乙的鼻部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孙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经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孙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1)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出生于1989年6月11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如皋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害人孙某乙住院病历等证明:被害人受伤后在医院治疗的有关事实。
(3)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的归案情况。
(4)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10时许其和王某一起去向孙某甲要钱,与孙某甲及其父亲孙某乙发生纠缠的事实。
(5)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11时许,其父亲孙某乙打电话给其让其到店里,韩某来结账,其到店里就看到孙某乙倒在地上,脸上全是血,其呼喊邻居,韩某和王某逃跑,其和邻居追上堵住二人,后派出所民警到场的事实。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中午,其经过孙某乙经营的饲料店,看到店门口围了好多人,其过来看到孙某乙一个人躺在地上,脸上有血,孙某乙告诉其被人打了,人溜了,其就去追的,到北边服饰厂那边,人被孙某甲追到了,其就和孙某甲将人劝回饲料店,等到派出所民警来的。
(7)证人陆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中午,其在孙某乙经营的饲料店的北边理发店玩,听到饲料店内有打架的声音,饲料店门关着,其以为是孙某乙父子打架的,过了十多分钟,饲料店门开了,里面出来三个人,孙某乙鼻子在流血,还有两个年轻人,其中一个叫卫建,另一个不认识,三个人站在饲料店门口,这时孙某甲从家里过来了,看到其父亲被打了,就和韩某吵起来了,等孙某甲母亲和妻子来后双方又打起来了,后卫建两人走开,被孙某甲追到了,又回饲料店,等到派出所民警来的。
(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18日中午,其经过孙某乙经营的饲料店,看到店门口围了好多人,其听说现场发生了打架的事实。
(9)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2月18日中午,其和韩某去孙某乙经营的饲料店要钱,与孙某乙、孙某甲纠缠,其离开后被人劝回饲料店,等到派出所民警来的。
(10)如皋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孙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11)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
(12)本院调解笔录、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谅解书等证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孙某乙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宽处罚。对辩护人基于上述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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