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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0660号
原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岑家根,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某。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施某与被告管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审判员 徐 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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