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0014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员。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肖华,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调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陈肖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1月6日0时35分左右,将皖F×××××号重型半挂车牵引皖S×××××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车头朝北停放于如东县掘港镇钟山路(南北方向)如东县人民法院工地西侧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并熄灭全部灯光。4时43分左右,被害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与皖S×××××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受伤于1月16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驾车逃逸,于2015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不知道发生事故,其驾车驶离现场是为了给车辆电瓶充电和寻找送货工地,故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属典型的追尾事故,事发时,被告人驾驶的平板半挂车处于静止状态,而被害人驾驶无牌照电动车,途径事发路段未尽充分注意义务,且未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从而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被害人在本起事故中存有较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2、本案认定被告人逃逸的证据不足。被告人仅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反映听到声响和感觉车辆晃动,但这只能证明被告人感觉可能发生事故,而无法证明其明知确实发生事故。故公安及检察机关仅从被告人启动车辆未开大灯、在周边绕行等行为即主观推断其明知发生事故而逃逸,缺乏证据的排他性和唯一性,系典型的有罪推定。3、事发后,被告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来如东配合调查,属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4、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属被动与被害人相撞,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2015年1月6日0时35分左右,将皖F×××××号重型半挂车牵引皖S×××××挂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车头朝北停放于如东县掘港镇钟山路(南北方向)如东县人民法院工地西侧的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并熄灭全部灯光。4时40分左右,被害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路段时,与皖S×××××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6日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于4时44分左右开启小灯缓慢起步,沿钟山路向北行驶后,右转弯进入长江路并开启大灯,途径泰山路后进入富春江路由东向西停在如东县人民政府门前并关闭大灯。后其开启大灯沿富春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钟山路口转弯向南,从中坤苑转盘西监控点由西向东行驶至北监控点,后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路由东左转向南进入钟山路。
如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经锁定肇事嫌疑车辆,于2015年1月12日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甲接受调查,其基本反映了事故经过。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2万元。其驾驶的皖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其驾驶的皖S×××××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证明其归案后基本交代了事故发生的过程,但辩解自己离开现场前不知道发生了事故。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提供的手机短信截图,证明2015年1月5日,陈某乙发信息告诉陈某甲,送货工地的地址是“钟山路与长江路交叉口”。下午其给陈打过电话,陈告诉其大概夜里十一二点到工地。夜里其和陈也有过电话联系,其让陈按信息里的地址找个地方停下来,第二天早上8点左右卸货。1月6日早上6点多,陈打电话问其是否安排好,其7点多去广电局门口接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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