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二初字第0152号(2)
一、被告人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1月26日至2015年2月17日被羁押23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用于作案的雄狮牌香烟十条,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卢雨阳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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