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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环刑初字第00008号
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农民。曾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9月6日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九个月。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14年9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14年9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14年9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14年9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丙,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14年9月11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顾某、冯某、金某、徐某丙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顾某、冯某、金某、徐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顾某、冯某、金某、徐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顾某、冯某、金某、徐某丙至如东县某某镇某某村9组北侧树林,使用鞭炮、毛竹、梯子、鸟网等工具进行非法捕猎,共猎得麻雀10千克,计400余只。
2.2014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顾某、冯某、金某、徐某丙经合谋至江苏省如东县某某镇某某村3组北侧树林,使用鞭炮、毛竹、梯子、鸟网等工具进行非法捕猎,共猎得麻雀960只。
此外,2014年8月17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顾某、金某、徐某丙至如东县某某镇某某村12组附近的树林,在准备捕麻雀时,因毛竹断裂而未能猎得麻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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