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环刑初字第00008号(2)
被告人顾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金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徐某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上述六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鸟笼、鸟网、竹竿、梯子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唐 霄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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