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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刑二初字第0127号
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无业。曾因嫖娼,于2006年6月1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月27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海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斌,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时海明,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邱斌、时海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邱斌、时海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没有异议;2.季某给付被告人许某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系季、许二人共同花销,故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3.量刑方面,被告人许某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一,被告人许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即主动到案,且在第一次询问时即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第二,被告人的家属已经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第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许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于2015年1月至4月间,编造其为离异工程老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父亲为南通海关工作人员,母亲为如皋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等虚假身份,以谈恋爱、办理保险为名骗取他人信任,后又以看病、结算工程款需要路费、处理交通事故、取大额存款需手续费、帮找工作、借钱办保险等为名,先后骗得张某、朱某、陈某、钱某、季某人民币合计56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许某于2015年1月,以结算工程款需要路费、借钱办保险等为由,骗取张某从如皋打入其指定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4000元及现金人民币1000元,合计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许某于2015年2月,以结算工程款需手续费为由,骗取朱某从如皋打入其指定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5800元及现金人民币2000元,合计人民币7800元。
3.被告人许某于2015年2月至3月间,以看病、取大额存款需手续费等为由,骗取陈某从海安打入其指定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27900元及现金人民币6100元,合计人民币3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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