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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刑初字第0019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2月至3月间,在启东市汇龙镇万英村三十一组15号其家中,先后4次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2月21日晚,被告人黄某在启东市汇龙镇万英村三十一组15号其家中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5年3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在启东市汇龙镇万英村三十一组15号其家中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5年3月4日晚,被告人黄某在启东市汇龙镇万英村三十一组15号其家中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5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黄某在启东市汇龙镇万英村三十一组15号其家中容留傅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3月8日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未到庭证人傅某、许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先行羁押的30天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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